今天上午,民政部召开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对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行解读:特困未成年人可享救助供养至18岁。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张再刚表示,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支持体系覆盖未成年人的范围,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

据张再刚介绍,新修订的《认定办法》着眼于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切实守住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重点是修改和完善有关认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不能确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义务人不能履行义务的特困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一,适度扩大残疾类别和等级。根据当地实际探索和实际需要,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在原认定“一级、二级智力和精神残疾”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二级身体残疾和一级视觉残疾”,一级身体残疾”认定为非劳动能力,并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非劳动能力。

第二,完善了“无生源”的认定条件。确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当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财产应当符合当地有关特困人员财产状况的规定。根据中央关于加强优抚安置工作的有关文件,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优抚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同时,为准确界定申请者的收入范围,将原表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修改为“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