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5个多月的征求意见后,《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5月27日正式落地。

相较于此前的意见征求稿,《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禁止性规定——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以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

此项禁止性规定是否意味着投资者未来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就看不到业绩基准了呢?微淼财商认为:“《办法》的落地意味着对投资者的财商素养提出更高要求,机构后续将无法强调理财产品的业绩基准。”

据了解,《办法》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首先是进一步明确了使用机构范围,内容中所涉及的理财公司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意味着将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也纳入适用范围。对于大众投资者来说,在某种意义上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明确的保护。

其次,《办法》进一步完善禁止性规定。禁止机构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以更好地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事实上,自去年《资管新规》正式实施以来,产品精致化转型,去刚兑便已经成为当下金融理财产品的重要转型趋势。

第三,则是设置《办法》过渡期。《办法》将于2021年6月27日正式施行。施行前的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不符合办法相关要求的,理财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当在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征稿。这也为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信息登记和披露等准备工作预留时间。

综合来看,对于大众投资者最有影响的一个方面是对于销售禁止性的规定,即: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时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这意味着用户在看到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往往是有明确选择原因、测算方法或计算方法的,但不同的测算方法也会决定了该产品的差异性基准介绍,这边需要投资者自行理解该计算方法以及比较基准,毫无疑问是对投资者的综合金融素养提出了一定需求。

事实上,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均GDP连续迈过1万美元大关,国民可支配收入与金融活动的参与意愿日益高涨。然而,国民整体有待提高的金融素养,与纷繁复杂的金融产品和活动之间存在的“知识错位”正成为我国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活力的重要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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