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江苏省政府同意,8月1日起,江苏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类地区2280元,二类地区2070元,三类地区184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元,二类地区20元,三类地区18元。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见习岗位人员的实习报酬和勤工俭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职工按下限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职工福利待遇。前款规定以外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另行支付。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