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据媒体报道,“飞单”一般是指销售公司的销售人员收到订单后将订单交给另一家公司。近日,公司偷录手机通话取证向员工索赔14万。

李某曾在上海的一家网络公司工作。2019年底,李某提出离开公司,并将工作手机归还公司。

谁知道,不久之后,该公司以李某有“飞单”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李某赔偿因“飞单”造成的14万多元损失。证据是该公司从李的工作手机中输出的通话录音。在这些通话录音中,有李某与其他公司洽谈销售业务的内容,李某在通话中亲口承认自己要“飞单”。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未证明其已提前通知李某其将记录并恢复工作手机通话的数据,也未获得李某关于恢复通话信息的同意。因此,法院不承认证据的合法性。最后,金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无需向该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公司拒绝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