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9月15日报道,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陈某(奉新县公安局民警)一审盗窃罪。被告陈某被判处三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15000元 罚金。

经审理,法院认定,2019年8月28日,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了涉嫌与“8.26”项目有关的黑社会成员,该案件的受害人罗细某并扣留了他携带的作为物证的一华手机和苹果手机。后来,作为工作队成员,被告以数据恢复和案例研究为由使用并拥有了两部涉及的移动电话。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陈某在奉新县等地试用手机支付密码,重置支付密码,输入微信支付密码或扫描二维码进行消费或提款,并将绑定到苹果手机的银行卡上的钱转账到手机的微信兑换账号。2020年6月,被告陈某将涉案的两部手机归还给工作组,其中54409.64元仍留在涉案的苹果手机中。被告陈某共盗窃90262.94元,其中35853.30元已支出。

2020年5月31日,受害人亲属罗细某发现罗细某银行卡资金异常,便于当晚向奉新县公安局报告。公安局在接到案件后进行了调查陈某于2020年7月18日向奉新县公安局纪委主动如实说明情况。次日,陈某主动向奉新县纪委自首,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4万元赃物将于2020年7月24日返还。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陈某盗窃受害人罗细某90262.94元。犯罪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陈某作为一名公安人员和“8.26”工作队的成员,盗窃在押的嫌疑人,即案件的受害者罗细某财产,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可酌情严惩。如果被告陈某自首,他将根据法律受到从轻处罚陈某如果你自愿归还所有被盗的钱并在法庭上认罪,你可能会受到适当的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