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月28日电 国务院国资委网站28日公布《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简称《规则》),其中提到,将可能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影响金额占企业总资产或者净资产或者净利润10%以上,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5000万元等风险情形,确定为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并及时报告。

《规则》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下称企业)。根据《规则》,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各类生产经营管理风险事件。

《规则》指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并及时报告:

(一)可能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影响金额占企业总资产或者净资产或者净利润10%以上,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二)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四)受到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机构管制、制裁等,对企业或者国家形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五)受到国内外媒体报道,造成重大负面舆情影响。

(六)其他情形。

根据《规则》,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按照事件发生的不同阶段,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等三种方式。对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国资委要深入分析原因、研究管理措施,视情及时向企业预警提示或通报。

同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规则》要求,国资委将印发提示函、约谈或通报,情形严重的依规追究责任:

(一)严重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的。

(二)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敷衍应付,导致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对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得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