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场监管局官网1日发布了上海市地方标准《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

《指南》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要有效识别并防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低价采购商品,尤其要避免短期内大幅度价格变动行为;避免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避免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尤其是拒绝其他企业使用已构成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必需设施;避免无正当理由限制交易相对人只能与特定对象进行交易;避免无正当理由实施搭售,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避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相对人提供不同的产品价格或其他差别待遇。

《指南》要求,防止与滥用行政权力有关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在自身最大限度地识别和防范反垄断法律风险的同时,需知晓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止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方式。一旦遇到此类情况,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拒绝,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和举报。

这些行为包括,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