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报道,塞浦路斯证券与交易委员会(CySEC)今天发布了正式说明,内容涉及塞浦路斯所有受监管的金融公司。在另一份通函中,监管机构要求所有塞浦路斯投资公司(CIF)遵守捷克一份最新的有关向当地人提供投资服务的法规。

  据CySEC称,捷克议会今天通过了第256/2004号法案的更新版本,修改了一些法规,以规范根据MiFID II护照权利提供的跨境服务。

  除其他事项外,新法规还涉及在欧洲经济区其他成员国授权的投资公司在捷克共和国境内提供服务的能力,这些能力可以是跨境的,也可以是在捷克境内建立的分支机构。

  在这两种情况下,欧盟监管的公司仍然可以在无需捷克政府单独授权的情况下开展业务,而那些标注为“永久”提供服务的公司必须在当地设有实体。

  尽管捷克当局采取了这种看似相当严格的方法,但如标注为“临时或偶尔”基础上为零售客户和专业客户提供服务的其他公司仍可以在不建立分支机构的情况下提供其产品。

  Cysec警告说,未经适当授权而提供投资服务会使公司面临行政或刑事诉讼。

  西班牙已经受够了塞浦路斯经纪商

  总体而言,塞浦路斯投资公司在第三国/地区提供服务时需要通知CySEC。他们必须先获得所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适当授权,才能在指定的国家/地区交付产品。

  早在去年,西班牙国家证券市场委员会CNMV发出通函,其中使用了激进的语气,威胁一些欧洲经纪商,他们可能最终需结束在西班牙的活动,因为监管机构已经厌倦了他们的不公平做法。本质上该指导原则涉及在西班牙的散户投资者中提供外汇,差价合约(CFD)和其他投机产品的公司。当时,西班牙监管机构表示,它主要会检查塞浦路斯的差价合约经纪商,并将聚焦于那些使用过分激进策略和做法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