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人指定水果摊摊主为意定监护人”一事,再次引起轩然大波,这次是赠房产老人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

今年2月,老人的妹妹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认定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5月8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人指出,老人家属提起这起诉讼的原因是,认定无行为能力是后续申请撤销或者变更监护人的必要程序,这也意味着家属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

5月18日,老人的亲属吴女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老人之前没有做过司法鉴定,但最近的司法鉴定结果出来了,家属有义务对老人进行监督,或者以后起诉要求监护。日后,他们会为长者作出进一步安排,并要求他们日后成为指定监护人。

但与亲属的解释不同的是,水果摊主小游(化名)的律师高明月告诉记者,由于老人被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自愿监护协议的规定,小游成为了老人的法定监护人。

疑问:意定监护协议是否受影响?

老人被认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会对之前的协议如故意监护产生影响?

小游的代理律师高明月告诉记者,法院的判决依据的是今年4月14日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被鉴定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这一结论指向当下。只能证明老人在鉴定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